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本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加强监督”的原则,做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三条 行政装备办公室(以下统称行装办)为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部门,行装办由一名分管副主任负责管理固定资产。配置到各部门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责任人,具体使用人为该资产的使用责任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如下:
(一)单价达到规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电脑、打印机等。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第五条 为了便于核算和管理,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管理要求,本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十三类,具体如下:
(一)电脑网络类;
(二)通讯工具类;
(三)交通工具类;
(四)办公家具类;
(五)监控设备类;
(六)文娱体育设备类;
(七)图书及陈列品类;
(八)厨房设备类;
(九)房屋和建筑物类;
(十)音响、摄像类;
(十一)电器、消防设备类;
(十二)打印、复印、传真和扫描器材类;
(十三)其他类。
第六条 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核算,行装办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编号和造册登记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账册设置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 行装办对固定资产管理设置实物账,及时反映固定资产总值的增减变化。行装办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帐,并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实物账按《会计法》的规定定期与财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不需要招标的,由行装办统一组织采购,必要时财务、纪检及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购买。行装办完清相关手续并做好登记、发放。
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需要招标的,由行装办按政府物资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基本配置,结合本院实际,对部门及个人使用的资产,设定基本配置。特殊情况需另行配置其他装备的,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行装办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一)单价100元以下、总价2000元以下的由行装办负责人审批;单价100元以上、总价2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总价超过20000元的由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确定。
(二)各部门需要添置办公设备的,应书面向行装办提出申请,由行装办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购置。
(三)零星耗材和常用的办公用品,由行装办成立采购小组,至少二人参与询价购买,并各负其责,不得一人双兼。
(四)各部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采购小组与供货商确定的价格由行装办专人联系指定的电脑公司上门办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的维修,由各部门通过内网报网管人员审查,提出维修意见后,报行装办负责人审批。维修完毕后,使用人和部门负责人需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公司上门服务人员将维修单交装备处联系人确认后,凭确认后的维修单到院财务室结帐,否则不予报销。
(五)物资采购的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行装办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会部门才给予报销。
第十条 事业编法警、聘用辅警各类警用装备的配发,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因实际需要增置固定资产时,须填写“领用物资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交行装办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行装办根据本院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按基本配置进行固定资产配发。因人员变化、调整,政治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装办,行装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固定资产配置到位。
各部门之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配固定资产的使用,固定资产使用人之间不得擅自调换、使用固定资产。
基本配置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及使用人承担保管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调整、更换处置。确因工作需要更换、调整的,报行装办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办做好固定资产变更登记工作。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因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辞职、退休等原因,政治处应先通知调动人员将所领用的固定资产交还行装办办理缴销手续,凭行装办主要负责人签字证明的离职表,方可办理调动、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对各类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办理手续。院内相互调剂使用的,由行装办办理调用手续,有据可查。院外借用,须经行装办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行装办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配发给庭室的固定资产,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保管,统一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由行装办负责办理。处置固定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部门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未完备前,不得进行财产处置。
第十六条 在申报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各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向行装办提交处置固定资产书面申请,并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
(二)审批。对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先经过行装办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副主任进行检查,确定不能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由行装办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决定后,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处置车辆、房屋建筑、土地等资产,经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决定后,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处置时,除按账面原值注销,其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必须及时上交财务室,由财务室统一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因技术淘汰或达到使用期限无维修价值等因素而不能继续使用须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以书面形式报行装办,由行装办按规定程序报废。
(二)固定资产需报废的,原物须交回司法行政装备处,否则不予配发。凡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视其情节进行赔偿。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行装办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如属个人原因造成装备、固定资产丢失和损坏的,要按价赔偿,赔偿价按固定资产原值赔付。如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坏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解决意见报行装办,行装办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并报给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发生损坏、被盗、丢失时,各部门要第一时间报告行装办,两个小时内提交书面材料,由行装办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中内容与院内其他管理办法内容相冲突时,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装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