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保障工作,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切实维护机关单位安全稳定与保障干警安全,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以下简称“防疫物资”)的安全高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防疫物资主要指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医用防护口罩、消毒液、消毒酒精、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防护服等易耗品。
第三条 疫情期间机关单位所有干警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按签字审批、定量供应、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防疫物资的采购
第四条 原则上机关单位各部门所需的各种大批量低值易耗类防疫物资由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以下统称“行装办”)统一协调负责采购负责,行装办要做好相关疫情防控采购项目资料的管理,留存备查。行装办具体落实物资采购与管理,财务室保证防疫物资资金充足。
第五条 根据国家防控总体要求,尽量避免人员接触传染,疫情期间相关防疫物资的采购因防疫物资稀缺,为保障抗击疫情需要,可以直接采购,待疫情稳定后补签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对于确属紧缺并急需的物资,供货方确实不能提供采购合同和发票的,经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机关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三章 防疫物资的储存管理
第六条 根据机关单位防疫工作总体要求,行装办特设置防疫物资临时存储处,地点在机关单位五楼517。
第七条 防疫物资实行专人专管,其他人员未经申请领取流程不得随意拿用防疫物资。
第八条 防疫物资储备出库时,领取人须办理相应的领取手续。
第四章 防疫物资的领用管理
第九条 防疫物资仅限疫情期间因工作需要的干警申请使用,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按需按量申领,申领物资需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内勤统一申领,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领用数量,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防疫物资的用途。各部门要加强对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将追求其责任。
第十条 为保证机关单位防疫物资的有效供应,物资的领取按照少量多批次领取的原则,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安排领取短期内所需防疫物资,杜绝浪费。
第十一条 疫情期间物资发放采取集中发放的方式,内勤与防疫物资管理人提前预约,在审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方可领取防疫物资。领取物资时相关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 防疫物资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申领的防疫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造册。行装办将在疫情结束后,对各部门已领用但尚未使用的防疫物资以及体温计等非易损类物资进行登记回收再利用。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