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何4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面对申请执行人追讨欠款多年,被执行人却无力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如何兼顾执行效率与申请执行人利益?
请看今天的“司法大拜年”执行前线。
公司被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却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陈某某与邻水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邻水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给付义务,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走访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名下煤矿已经关闭,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公司通过融资,已找到新的出资人代付部分欠款。于是,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欠款。
4年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今年1月,陈某某再次来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对方公司仅仅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依约支付,我要恢复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冻结被执行公司账户,同时立即联系被执行公司负责人,详细了解具体情况。
原来,上次执行案件终结后,被执行公司因融资失败并未能顺利开工,导致其无法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公司一直在寻找融资渠道,现正处在融资重建的关键时期。
被执行公司表示,此次冻结会影响其融资计划的顺利进行,希望申请人能再给一次机会,一旦融资成功,绝不会“耍赖”。
为兼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被执行公司融资重建,执行法官抓住关键节点,再次组织双方和解。在双方的一致同意下,执行法官对被执行公司的资产进行解冻,为被执行公司清偿债务创造条件,并促使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履行方案。
“放水养鱼”是为实现双赢,让“执行难”变得不难
“善意执行”绝非“偏袒”。在执行时,根据案件事实、双方利益综合判断,引导各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用“活法”解“死扣”,才能打破执行僵局,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本案中,被执行公司确因资金短缺无法履行,并非有意逃避执行,面对尚有发展机会的被执行公司,若一味强制执行,只会导致被执行公司陷入“死胡同”。
因此,为顺利推进该执行案件,执行法官依法合理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被执行公司造成的影响,全力促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公司双赢。
下一步,邻水县法院将以“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执行职能,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民生保障,综合运用强制执行、威慑惩罚、教育引导、信用修复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